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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胜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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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杭州郑胜律师创办,郑律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婚姻遗产纠纷、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领域有着坚实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电话: 13738063615

传真: 0571-8828007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执业信息

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301201011107722

教育背景

信阳师范学院    理学学士、法学学士

执业信条

用心专注法律事务,专业解决法律问题

执业领域

诉讼专业主攻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非诉讼主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管理、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税务等。

代表性案件

2011年,在杭州市农村居民陈某诉杭州公交集团公司、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代理陈某,成功为其依照城镇标准索赔14万余元;

2011年,在桐乡市邹某某诉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分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代理邹某某,成功索赔11万余元;

2011年,在临安市张某某诉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代理张某某,获得子女抚养费、赔偿款60万余元;

2011年,在杭州市汪某某诉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代理汪某某,挽回损失242万余元;

2011年,在杭州市陆某某诉来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代理陆某某,双方调解结案,借贷金额159万余元;

2011年,在杭州某某空调机电有限公司诉永康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杭州某某空调机电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余元全部获得支持,利息损失14万余元获得大部分支持;

2011年,在杭州市方某某诉杭州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方某某,诉讼请求28万余元全部获得支持;

2010年,在绍兴市葛某某(未成年人)等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中,为葛某某提供一审辩护,葛某某得以减轻处罚 ;

2010年,在杭州市姜某某因债务纠纷故意杀害潘某某一案中,为姜某某提供二审辩护,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在慈溪市宁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杀害王某某一案中,为宁某某提供二审辩护,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收费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不收取任何前期费用,成功索赔后收取代理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仲裁案件:不低于3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仲裁案件,参照《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点击进入收费办法页面)收费,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共同诉讼人数等,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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